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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供销合作社成员社入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原创作者:办公室添加时间:2018-12-03阅读:112

为加强供销社行业指导体系建设,规范市社对成员社管理,促进全市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发挥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巴中市供销合作社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合作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践行为农服务的职能职责。

第二条 市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和开放办社。凡承认和遵守《巴中市供销合作社章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或具备一定条件的涉农社会经济组织(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及全市性涉农社团组织等),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市社。县级供销合作社作为市社成员社,涉农社会经济组织作为市社成员单位(统称“成员社(成员单位)”)。

第三条 成员社(成员单位)为独立法人实体,资产归各自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民事法律责任。

第四条 成员社(成员单位)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二章 入社条件

第五条 县级供销合作社。各县(区)供销合作社,凡承认市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作为市社法定成员社。

第六条 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从事农业种养殖业、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加工、流通、研发企业,各类农产品批发贸易市场等。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带动农户作用强。

第七条 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入社农户300户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与农民利益连接紧密,助农增收效果明显。

第八条 涉农社团组织。全市性各类为农服务的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服务的流通类协会等,有规范的运作制度,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为农服务功能发挥较好。

第三章 入社程序

第九条 市社成员社入社程序:

凡承认市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县(区)供销合作社,无特殊申明的,原则上自动成为市社的成员社。

第十条 市社成员单位入社程序:

(一)符合入社条件的单位或组织均可向市社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巴中市供销合作社成员社入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市社对申请入社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三)市社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市社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入社,待市社理事会会议审议确认。

(四)办理相关入社手续。经市社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市社下达批准文件并颁发成员社证书,正式成为市社成员社(成员单位)。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市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市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社提供的服务及有关扶持政策;

(五)以市社成员社(成员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六)申请使用和监督市社供销合作发展基金;

(七)对市社的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二条 义务

(一)遵守市社章程;

(二)执行市社决议;

(三)依据相关规定向市社交纳股金和供销合作发展基金;

(四)维护市社及成员社(成员单位)的名誉和整体利益;

(五)完成市社委托的任务;

(六)向市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按规定如实提供财务、统计相关数据;

(七)接受市社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第五章 退社

第十三条 成员社(成员单位)退社应书面向市社申请,经省社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待市社理事会会议审议确认。经市社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市社下达批复文件,自批复之日起终止其成员社(成员单位)资格。

第十四条 成员社(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可劝其退社或除名,并向社会公告,公告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则终止其成员社(成员单位)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供销社形象;

(四)违反本办法,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不适合作为成员社(成员单位)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供销社可参照本办法(试行)制定本级《成员社入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社社务指导科负责解释,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