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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社入社退社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10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社入社退社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大开放办社力度,规范开放办社行为,提高开放办社质量,把供销社建设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推进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省社《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社)是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实行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全省优秀涉农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通过相互联合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更好服务四川三农发展。

  第二条省社实行开放办社必须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规范化操作。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市级供销社)或具备条件的涉农社会经济组织均可加入省社。市级供销社作为省社成员社,其他组织作为省社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第三条成员社为独立法人实体,资产归各自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民事法律责任。

  第四条成员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二章入社主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入社对象主要包括:市级供销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全省性涉农社会组织及其它农业经营服务主体。

  第六条入社对象须承认省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须经营状况良好,带动相关产业作用强。

  第八条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须有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与农民利益连接紧密、助农增收效果明显。

  第九条涉农社会组织和其它农业经营服务主体须有规范的运作制度、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为农服务功能发挥较好。

第三章入社程序

  第十条市级供销社,原则上自动作为省社成员社。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入社程序

  (一)有意愿入社的单位向省社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单位入社审核表》。

  (二)省社对申请入社的单位进行考察评估。

  (三)由省社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入社,省社理事会会议确认。

  (四)办理相关入社手续。经省社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下达批准文件,颁发证书,正式成为省社成员社。

第四章成员社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省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省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省社提供的服务及有关扶持政策;

  (五)以省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六)监督省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省社供销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省社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获得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义务

  (一)遵守省社《章程》;

  (二)执行省社有关决议;

  (三)依据相关规定向省社交纳股金和供销合作发展基金;

  (四)维护省社及成员社的名誉和整体利益;

  (五)完成省社委托的任务;

  (六)向省社报告有关工作,反映有关情况,按规定如实提供财务、统计相关数据;

  (七)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省社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

  (八)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五章退社

  第十四条成员社退社应书面向省社申请,由省社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省社理事会会议确认。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其成员社资格。

  第十五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可劝其退社或除名,并向社会公告,公告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则终止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省社《章程》和本办法,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影响作为成员社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级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成员社入社退社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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